集合类的信托收益稳定、风险很低

集合信托主要是指受托人把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动产或不动产或知识产权等等)加以集合,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所接受委托的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

由众多的委托人将其有关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分别或集中转移给受托人并由此设立的信托。在这种信托存续期间,在需要的情况下,众多的委托人往往按照与信托有关的文件的规定或者应受托人的要求或者自发地召开会议以讨论和决定与信托有关的重大事项;这一会议将他们集中在一起从而形成由人的集合组成的集团,所以集合信托又称为“集团信托”。

“集合信托迅速发展的背后隐藏着一定的风险,虽然目前暂时没有出现无法兑付的情况,但是延期兑付、通过处置资产兑付情况比较多。从去年出问题的集合信托产品来看,风险的主要来源不是天灾,而是人祸。归纳问题产品的类型,主要有四类。”西南财大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日前在“2013中国网·普益财富管理论坛”上发布的《中国理财市场发展报告(2012—2013)》显示。

报告提到,目前信托行业有刚性兑付文化,不能以是否兑付为标准判断某款集合信托产品是否有问题,有时也不能按照现金流是否与预期一致判断某款集合信托产品是否风险暴露。如果信托产品有以下情况之一,即可判定其为风险已经暴露:在没有提前终止条款的前提下提前终止,或未按提前终止规定提前终止;尽职调查有漏洞,收集资料虚假或得出失真结论,且项目现金流与产品现金流不一致;在产品存续期间,由于融资方、担保方资信恶化,导致信托产品风险加大;信托产品延期兑付或不能兑付。

西南财大信托与理财研究所分析发现,大部分去年出现问题的集合信托产品的风险不是源于天灾,而是出于人祸,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是,融资方或关联方涉及民间借贷,信托公司无法核实其负债总额,融资方资金链容易断裂;第二类是,融资方资金投向不明或不真实,影响了信托公司或投资者的判断;第三类是,由于市场变化,质押或者抵押物价值下滑厉害,信托产品出现风险;第四类是,事前对房地产(行情 专区)过于乐观,房地产项目失败。

“虽然去年集合信托产品风险频出,但风险暴露的产品相对与存量产品毕竟还是极少数。大部分集合信托产品都有过硬的质押抵押措施,未来风险大规模暴露的可能性较小,但风险频出容易导致委托人和市场其他主体信心低迷。”上述报告提到,“信托公司需要大信息披露力度,预防投资者出现恐慌情绪,增加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信心;加强事前控制,做好尽职调查和投资审批,把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挡在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