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光公司2009年3月4日成立。2009年3月10日,该公司向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2009年5月I5日,税务机关发来一份税务处理通知书,称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每月i至10日为申报期限)

发布时间:2019-09-04 16:32:21

红光公司2009年3月4日成立。2009年3月10日,该公司向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2009年5月I5日,税务机关发来一份税务处理通知书,称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每月i至10日为申报期限),并处罚款。公司的王经理对此很不理解,向税务机关辩称,本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做成一笔业务,没有收入,难道还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吗?

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如不正确,错在哪里?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该公司的做法不正确。
(2)不论有无收入,都应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3)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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