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9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发布时间:2019-09-04 20:03:51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9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月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80万元,当月外购已税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货款金额l200万元、进项税额204万元,烟丝全部验收入库。

(2)本月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400万元。

(3)生产卷烟1500箱(标准箱,下同),全部对外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4563万元。支付销货运输费用60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4)销售外购已税烟丝5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提示: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比例税率为45%)。

要求:

(1)计算卷烟厂9月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

(2)计算卷烟厂9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3)计算卷烟厂9月生产领用烟丝应扣除的消费税额;

(4)计算卷烟厂9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正确答案:
    (1)卷烟厂9月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204+60×7%=208.2(万元)
    (2)计算卷烟厂9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4563÷(1+17%)×17%+50÷(1+17%)×17%=670.26(万元)
    应纳税额=670.26—208.2=462.06(万元)
    (3)卷烟厂9月生产领用烟丝应扣除的消费税额=400×30%=120(万元)
  (4)卷烟厂9月应缴纳的消费税=4563÷(1+17%)×45%+1500×0.015—120=165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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