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周井田制,西周井田制特点

发布时间:2020-07-11 02:07:51

商周井田制,西周井田制特点

网友回答

由于对夏、商 、周三代的社会性质认识的不同 ,学术界对井田制所属性质的认识也不相同,有的认为是奴隶制下的土地国有制 ,有的认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农村公社制,有的认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领主制,有的认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农村公社制。但在承认井田组织内部具有公有向私有过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为前提这一点在认识上基本一致。夏朝、商朝时期实行的八家为井、同养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周代以后出现的九夫为井之制个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西周中期,贵族之间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个人私有制至少贵族之间已经出现。由此,自上而下,进一步发展为实际耕作者的土地个人私有制。
    周朝施行井田制,既作为诸侯官的俸禄等级单位,又作为控制庶民的计算单位。井田制下的土地一律不准买卖,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关系去继承。所谓“井田”,就是具有一定规划、亩积和疆界的方块田。长、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亩积为百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井田规划各地区不一致。有些地方采用十进制,有些地方则以九块方田叫一“井”。因为把九块方田摆在一起,恰好是一个“井”字形,井田的名称就是这样来的。一井的面积是方一“里”;一百井是方十里,叫一“成”,可容纳九百个劳动力;一万井是方百里,叫一“同”,可容纳九万个劳动力。
    在井田的田与田、里与里、成与成、同与同之间,分别有大小不同的灌溉渠道,叫遂、沟、洫、浍;与渠道平行,还有纵横的通行道,叫径、畛、途、道。各种渠道的大小、深浅和通道的宽窄,都有一定的规格。

网友回答

土地归国家所有,不允许私人买卖。国家可以分封给你土地,让你世代享用,但是仍然是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这种制度是跟当时的分封制度相适应的。用句流知行词,这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分封制度,又是跟生道产力相适应的。整个国家都是王的,但是王管不过来,原专因是生产力低下。王只能管首都这一块,其他地方就分封给诸侯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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