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井田制特点,历代井田制基本特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07-11 02:07:36

西周井田制特点,历代井田制基本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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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实行井田制。这是一种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周朝一切土地属于周王所有,即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天子把土地分赐给诸侯臣下世代享用,但不得转让和自由买卖。周天子和诸侯等贵族所掌握的田地,称“公田”“大田”“籍田”等。公田全是土地肥沃,经过精心治理,成为路渠纵横交错、疆界整齐方正的井田。公田主要集中在都邑的周围,特别是王都和诸侯都城的近郊。西周井田制是以一亩(合今31亩多)作为一个耕作单位的,称“一田”;而且约以一平方里土地定为“一井”(通常是由纵横相连的“九田”组成一井)。据说井上还有“通”“成”“终”“同”“封”等单位,它们是十进制。这些井田都是由庶人,即奴隶耕种的。这些奴隶是在上级奴隶主贵族册封时,连同土地一起授给下级奴隶主贵族的。奴隶被分置在井田上,进行着强制性的大规模集体耕作。农业奴隶在田间收获结束后,还必须为奴隶主贵族从事田猎、酿酒等劳作。他们的妻儿也是奴隶,要为奴隶主贵族终年从事蚕桑、纺织等艰苦劳动。
    奴隶主贵族与农业奴隶的居住区基本是分开的。奴隶主贵族居于邑中,农业奴隶则住在邑边的聚居区内。邑中居住的除奴隶主贵族外,还有平民和直接为奴隶主服务的家庭奴隶、工商业奴隶等。
    “田里不鬻”是井田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各级奴隶主贵族对于受封的土地,只有使用权,却无所有权,因此不能私自转让或买卖,这就是“公田”之称的由来。受封的各级奴隶主贵族,都必须向上级封主缴纳贡赋。贡赋额是受封公田实际收获量的十分之一。孟子所说的“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就是指西周的贡赋而言。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奴隶的垦殖能力逐步提高,奴隶主贵族为获得更大的利益,就役使奴隶大量开垦新地。因这种新地不在公田范围之内,故称“私田”,归奴隶主贵族私有,上级封主是不收贡赋的。西周中期以后,在王室力量衰微的情况下,“田里不鬻”的现象开始遭到破坏。尤其是到了春秋时期随着牛耕和铁器的使用,私田的开垦越来越多。私田主人控制私田的产品,不缴纳给国君。为了增加收入,春秋后期,鲁国规定不论公田私田,都要由国家按照田亩的实有数目收税。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井田制逐渐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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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既保留着较多的公有制成分,也包含一定的私有制因素。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而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由于对夏、商、周三代的社会性质认识各异,各家对井田制所属性质的认识也不相同,或以为是奴隶制下的土地国有制,如郭沫若的《奴隶制时代》等;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农村公社制回,如金景芳的《论井田制度》等;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领主制,如范文澜的《中国通史简编》等;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农村公社制,如徐中舒的《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等。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看法。虽众说纷纭,但在承认井田组答织内部具有公有向私有过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为前提这一点上则认识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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