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材料一批,甲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60000元。完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2000元(含税金额)。该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同类物资在

发布时间:2021-01-07 20:35:48

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材料一批,甲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60 000元。完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2 000元(含税金额)。该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同类物资在乙公司目前的销售价格为80 000元。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假设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该材料甲公司已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是(  )元。A.68 000? B.69709.4? C.61709.4? D.59 340?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因为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所以支付的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同时加工费2000应理解为含税价格,因此加工费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为2000/1.17×17%=290.60,加工费应计入成本的部分为1709.40。所以该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60 000+1709.40+80 000×10%=69 709.40(元)。[该题针对“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发出商品等其他存货的核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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