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26日,北京市某报刊刊载一篇文章,题为《大富翁李晓华向张瑜求婚》,

发布时间:2020-07-11 02:28:47

1998年1月26日,北京市某报刊刊载一篇文章,题为《大富翁李晓华向张瑜求婚》,身为全国政协委员和全国十佳优秀民营企业家的李晓华愤而起诉报社,指出该报道“无中生有,歪曲事实,公然丑化和诋毁我的人格,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给我本人和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元人民币。报社在刊登了道歉文章后,强调文章系转载其他刊物,没有故意侵害李晓华名誉权,不同意赔偿100万元的要求。最后,法院判被告败诉,赔偿人民币5000元。这说明①新闻单位的报道是有法律保障的,但也不能滥用②新闻单位可以报道好事,但不能报道坏事③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④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坏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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