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化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为生产化妆品,2008年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发布时间:2019-09-04 17:56:30

某市一化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为生产化妆品,2008年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本期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2400元,增值税额408万元,发票已通过认证;

(2)批发销售自产成套化妆品25万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6000万元;

(3)7月份转让商标权取得收入100万元;

(4)产品销售成本为2000万元,销售费用820万元,财务费用270万元,管理费用940万元;

(5)8月份发生意外事故损失的外购原材料30万元(不含增值税),10月份取得保险公司赔款5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以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增值税;

(2)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消费税(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

(3)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

(4)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假设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5)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正确答案:

(1)2008年应缴纳的增值税:  
①销项税额=6000×17%=1020(万元  
②进项税额=408—30×17%=402.9(万元)  
③应缴纳增值税额=1020—402.9=617.1(万元) 
(2)2008年应缴纳的消费税:6000×30%=1800(万元) 
(3)2008年应缴纳的营业税:100×5%=5(万元) 
(4)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6000+100)—2000—820—270—940—1800—5—(30+30×17%—5)=234.9(万元) 
(5)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34.9×25%=58.73(万元) 

以上问题属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