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国有企业2014年度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该企业在A、B两国分别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900万元,其中生产经

发布时间:2021-01-10 17:41:44

1.[]北京市某国有企业2014年度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该企业在A、B两国分别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9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50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00万元,A国规定的税率为30%。B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300万元,B国规定的税率为30%;租金所得100万元,B国规定的税率为20%。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来源于AB两国的所得应当汇总计算抵免限额 B.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是230万元 C.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是100万元 D.境内外所得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755万元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企业所得税实行分国不分项计算,因此来源于AB两国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抵免限额。A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500×20%+400×30%=220(万元),在A国的分支机构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3000+900+400)×25%×900÷(3000+900+400)=225(万元),按照实际缴纳的220万元抵扣。B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300×30%+100×20%=110(万元),在B国的分支机构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3000+900+400)×25%×400÷(3000+900+400)=100(万元),按照限额扣除。A、B两国分支机构境外所得可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税额分别为220万元和100万元。全年应纳税额=(3000+900+400)×25%-220-100=7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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