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014年1月1日与某镇的农机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期限5年,承包费50万元(每年10万元)。合同规定,承包期内不得改变名称,仍

发布时间:2021-01-10 17:40:32

1.[问答题]王某2014年1月1日与某镇的农机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期限5年,承包费50万元(每年10万元)。合同规定,承包期内不得改变名称,仍以农机厂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业务,王某上缴的承包费在每年的经营成果中支付。2014年王某的经营成果如下:(1)取得销售农机的收入271.20万元(含税)。(2)取得房屋出租收入20万元。(3)购进石油液化气12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15.6万元。购买包装箱,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9.4万元、增值税5万元。(4)经营成本费用126万元(不含工资和三项经费),其中业务招待费5万元,不含税广告费3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1.8万元),业务宣传费12万元。(5)年雇佣职工30人,支付年工资总额65万元;王某每月另领取工资0.8万元。支出的职工福利费10万元、工会经费1.88万元、教育经费3.73万元。(6)王某将从拍卖机构获得的打包债权予以处置,其中处置了A企业的债权,收款8万元(购入打包债权的成本为10万元,该批债权面值15万元,其中A企业欠9万元,B企业欠6万元)。要求:根据所给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计算该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可以扣除的税金及附加(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2)计算该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可以扣除的经营成本费用(不含工资和三项经费);(3)计算该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和三项经费;(4)计算该厂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计算王某承包该厂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计算王某处置打包债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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