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1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200件。协议价为每件(不

发布时间:2020-12-31 13:23:09

1.[]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1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200件。协议价为每件(不含增值税)5万元,每件成本为3万元,代销合同规定,乙公司按每件8万元销售给顾客,并且约定乙公司未销售的商品不得退回给甲公司。2014年11月20日发出商品,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代销商品60件。甲公司2014年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A.应确认的收入为300万元 B.应确认的收入为1000万元 C.应结转的销售成本为600万元 D.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由于合同规定,乙公司未销售的商品不得退回给甲公司,所以甲公司在发出商品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甲公司2014年应确认的收入=200×5=1000(万元),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应确认的销售成本=200×3=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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