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14年10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1000件。协议价

发布时间:2020-12-31 13:23:41

1.[]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14年10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1000件。协议价为每件(不含增值税)0.05万元,每件成本为0.03万元,代销合同规定,乙公司按每件0.0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顾客,甲公司按售价的5%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每季末结算。甲公司于2014年10月7日发出商品,2014年12月31日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代销商品800件,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收到货款。则甲公司委托代销业务对2014年的营业利润影响金额为( )万元。A.40 B.50 C.14 D.6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甲公司该业务对2014年的营业利润影响金额=800×0.05-800×0.03-800×0.05×5%=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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