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2014年12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0万元,款项已收

发布时间:2020-12-24 16:24:42

1.[]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2014年12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0万元,款项已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7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在编制2014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应抵销的金额为( )万元。A.300 B.700 C.1000 D.1170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应抵销的金额=1000+170=1170(万元)。销售价款和增值税的款项都已收到,所以应抵销含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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