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家税务局在2015年4月对食品生产企业2014年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专项稽查,根据计划布署,要求各个相关企业于2015年4月底前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发布时间:2021-01-10 21:53:38

1.[问答题]某省国家税务局在2015年4月对食品生产企业2014年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专项稽查,根据计划布署,要求各个相关企业于2015年4月底前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以书面报告形式报所在县(或市)税务稽查局。2015年4月18日某县食品生产企业的财务人员找到信达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李娜,要求对企业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代理审查,出具增值税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并代为撰写向县税务稽查局的自查报告,同时表示此项业务的报酬可以不通过税务师事务所而直接付给李娜个人。按照税务师执业的有关要求签订协议后,李娜及其辅助人员于2015年4月18日~2015年4月25日对该食品生产企业2014年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该生产企业经常从农民、集贸市场的小商贩处购进农产品,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此外该生产企业还从一家蔬菜批发企业购进蔬菜,由于自2012年1月1日起蔬菜在批发环节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该生产企业根据蔬菜批发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原材料和销售产品取得的运输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企业都抵扣了进项税额。(1)此项业务李娜能否个人收款?并简述理由。(2)食品生产企业增值税缴纳中存在何种问题?(3)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要求李娜在鉴证报告和自查报告中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不予反映,李娜在执业时应如何处理?(4)在上问的基础上,如果李娜在代其出具自查报告和鉴证报告时未如实反映上述问题,双方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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