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甲公司2015

发布时间:2021-01-10 14:21:25

1.[问答题]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甲公司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6年4月30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的2015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于2016年4月3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2015年度甲公司已预交所得税7000万元,甲公司尚未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甲公司2015年12月31日编制的2015年度利润表(简表)的本期金额栏有关金额如下: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发现的与上述利润表相关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及其会计处理如下。(1)甲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将某一生产用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由原来的12年变更为15年,对此项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上述变更,甲公司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但指出该项变更已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并已在相关媒体进行了公告。经复核,该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没有重大差异。该设备原价为120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至2015年年初该设备已使用3年,已提折旧3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假定按税法规定,该生产设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预计使用年限为12年。该设备当年生产的产品80%已对外销售,20%形成存货(假定均为库存商品),待下年全部对外销售。(2)甲公司2015年12月30日售出大型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2016年起,分5年按期收款,每年1000万元,于每年年末收取,合计5000万元,成本为30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假定甲公司在销售成立日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甲公司在2015年未确认收入,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发出商品 3000贷:库存商品 3000假定税法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3)2015年2月,甲公司着手研究开发一项新技术,用于企业管理部门使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咨询费、材料费、工资和福利费等共计100万元。2015年7月,该技术研制成功,当月甲公司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专利并于2015年7月1日获得批准。甲公司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共计20万元。甲公司将上述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100万元费用计入研发支出(取得专利权批准前未摊销),并于2015年7月1日与申请专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20万元一并转作无形资产(专利权)的入账价值。该专利权按直线法摊销。经审核,上述100万元研发支出中,20万元属于研究阶段支出,80万元属于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该专利权自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为5年。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4)甲公司2015年销售给C企业一台机床,销售价款30万元,甲公司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提货单交与C企业,C企业已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期限为三个月,到期日为2016年2月1日。由于C企业车间内放置该项新设备的场地尚未确定,经甲公司同意,机床待2016年1月20日再予提货。该机床的实际成本为16万元。甲公司2015年确认了30万元的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16万元。(5)甲公司2015年1月1日开始对所属一栋行政办公楼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发生材料、人工等费用共计180万元。装修工程于2015年6月20日完成并投入使用,预计下次装修的时问为2021年6月。装修后,该行政办公楼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装修形成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200万元,该行政办公楼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甲公司对自有的类似固定资产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甲公司将上述行政办公楼的装修支出于发生时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并于投入使用时转入管理费用。假定对于行政办公楼装修费用的处理,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规定相同。(6)2015年12月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项产品销售合同。合同规定:产品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产品的安装调试由甲公司负责;合同签订日,丙公司预付货款的40%,余款待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结清。甲公司销售给丙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与销售给其他客户的价格相同。2015年12月26日,甲公司将产品运抵丙公司,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800万元。至2015年12月31日,有关安装调试工作尚未开始。假定安装调试构成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上述交易,甲公司在2015年确认销售收入1000万元,并结转销售成本800万元。假定按税法规定此项业务甲公司2015年应确认销售收入1000万元,并结转销售成本800万元。(7)甲公司2015年按合同规定确认了对B公司销售收入共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相关会计记录显示,销售给B公司的产品系按其要求定制,成本为400万元,B公司监督该产品生产完工后,支付了300万元款项,但该产品尚存放于甲公司,甲公司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余款尚未收到。(8)甲公司2015年12月31日对一台设备计提减值准备,该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1200万元,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10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该设备的可收回金额预计为1000万元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500万元。假定该设备计提折旧的方法、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与税法规定相同,以前年度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假定:(1)除上述8个交易或事项外,甲公司本期发生其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600万元,发生其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00万元,均不属于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暂时性差异。甲公司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不考虑除所得税、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3)各项交易或事项均具有重大影响。(4)甲公司原来未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同一事项只需要综合考虑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要求:(1)判断甲公司上述8个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2)对甲公司上述8个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事项编制相关的更正分录。(3)计算甲公司2015年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并编制与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分录。(4)合并编制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分录。(5)根据上述调整,重新计算2015年度利润表相关项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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