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

发布时间:2020-07-26 08:20:46

200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陈良宇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犯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上述材料表明:①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②公民在法律面前是一律平等的③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④任何公民都平等的适用法律A.②③④B.①③C.①②③D.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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