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7月1日,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发现,企业将5月份销售粮食时另外收取的价外费用10000元,计入了营业外收入核算,要求企业在当

发布时间:2021-01-10 21:51:40

1.[]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7月1日,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发现,企业将5月份销售粮食时另外收取的价外费用10000元,计入了营业外收入核算,要求企业在当月末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该企业2014年7月销售收入为150000元,则在7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1行“(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应当填写的金额为( )元。A.150000 B.158547.01 C.158849.56 D.160000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少计收入额,应当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4行“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中反映,根据表格的逻辑关系,在第1行“(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包含税务机关查补的收入额。所以,第1行应填写的金额=10000÷(1+13%)+150000=158849.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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