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2014年3月发出材料委托某企业加工一批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该批产品加工费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受托方另依法代收代

发布时间:2021-01-10 21:50:54

1.[]某厂2014年3月发出材料委托某企业加工一批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该批产品加工费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受托方另依法代收代缴消费税1579元,该厂在提货时正确的涉税会计处理为( )。A.借:委托加工材料13279贷:银行存款13279 B.借:委托加工材料1157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贷:银行存款13279 C.借:委托加工材料10000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57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贷:银行存款13279 D.借:生产成本13279贷:银行存款13279ABCD

网友回答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对于委托加工的产品,如果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支付的增值税应计入进项税额,支付的消费税可以在生产领用时进行抵扣,所以应该记入应交消费税的借方,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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