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04 16:14:46
某工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7年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20×7年11月1日从本地购进一批原材料,根据发票账单,该批材料的买价500 000元,增值税85 000元,对方代垫的运杂费15 000元。材料已经验收入库,并开出三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假如该企业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的日常核算。
(2)20×8年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款。
(3)11月份经计算,该月应付生产工人薪酬88 000元,车间管理人员薪酬20 000元,厂部管理人员薪酬25 000元,在建工程人员的薪酬5 000元。
(4)委托B企业加工汽车轮胎40个,发生原材料的实际成本8 000元,加工费用1 600元,B企业加工轮胎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 600元。7月10日企业将轮胎提回后投入生产(加工费及B企业代交的消费税均未结算),生产出10辆汽车于8月5日全部售出,售价为每辆40 000元,货款未收到。8月10日实际交纳汽车消费税,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8%。
要求:根据上述业力进行账务处理。
正确答案:
(1)购入原材料有关的账务处理:
收到原材料:
借:原材料 51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 000
贷:应付票据 600 000
20×8年2月1 日到期付款:
借:应付票据 600 000
贷:银行存款 600 000
(2)32资业务有关账务处理:
确认职工薪酬:
借:生产成本88 000
制造费用 20 000
管理费用 25 000
在建工程 5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38 000
(3)委托加工业务有关的账务处理:
发出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8 000
贷:原材料8 000
计算增值税、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和加工费用:增值税=1 600×17%=272(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3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2
贷:应付账款 3 472
注:因为加工轮胎而代缴的消费税不得在销售汽车交纳的消费税中扣除,所以这里要直接计人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中。收回委托加工的物资:
借:原材料 11 2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1 200
委托加工物资投入生产:
借:生产成本 11 200
贷:原材料 11 200
销售汽车,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借:应收账款468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2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2 000
交纳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2 000
贷:银行存款 32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