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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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范围有所扩大:在奴隶制社会时期的主要立法是刑事立法,而到战国时期除了刑事立法以外,还有军事立法、行政立法、经济立法等。
刑罚内容有所扩充:战国时期在法家“重刑思想”的影响下,刑罚的内容有了很大的变化:如死刑、劳役刑的种类有所增加,而且经常把肉刑和劳役刑结合在一起适用。
法律性质发生变化:战国时期的法律已经由奴隶制的法律转变为封建制的法律,表现为三个方面:A、废除井田制这一典型的奴隶制经济制度。B、废除分封制和世卿世禄制,确立了封建的任官制和秩禄制。C、废除了奴隶制的等级特权制,同时确立了封建制的等级特权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