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26 08: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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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资源的一般概念
  土地是指地球陆地的表层。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环境条件,是社会生产活动中最基础的生产资料。土地也是地球上的植物生长发育和动物栖息以及繁衍后代的场所。
  土地的基本属性在于,位置固定、面积有限和不可替代。其中,位置固定是指每块土地所处的经纬度都是固定的,不能移动,只能就地利用;面积有限是指非经漫长的地质过程,土地面积不会有明显的增减;不可替代是指土地无论作为人类生活的基地,还是作为生产资料或动植物的栖息地,都不能用其他物质来代替 。
  土地资源是指一切对人类具有利用价值的土地。由于人类对土地价值的认识在不断扩大,所以几乎可以将所有的土地都称为土地资源。
  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国于1986年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后经1988年和1998年修订)。
  除此之外,中国还在《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法》、《土地复垦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土地资源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土地利用与保护的基本规定
  (1)土地利用与保护的原则。在《土地管理法》第三条中,规定对土地利用实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并且这项原则被宣示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贯彻该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土地,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illegal occupation of the land)。
  (2)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对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当改变全民所有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和用途时,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3.国家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usage control)制度。具体方法是:
  (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general plan for land use)。《土地管理法》规定,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由国家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而编制的总体利用规划。编制规划的原则是:严格保护基本农田(farmland),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割地相平衡。对于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
  为了保护耕地,规定在下一级规划中,对于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规划的控制指标,而耕地保有量则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2)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对其予以分别用途和管理。《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者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对土地实行一系列的行政管制措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还规定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并且规定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4.对耕地实行的特殊保护制度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和人口大国,有限的耕地担负着种植粮食、养活10多亿人口的重任。因此,中国《土地管理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对耕地实行特殊的保护。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
  (1)严格控制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使用。为此,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对于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reclaim)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2)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耕地总量不因非利用计划的原因而减少。对于因合理利用而造成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个别地方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3)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4)防止耕地破坏。具体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alkalization)、水土流失和污染;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对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为农用地。第二,节约使用土地。第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并且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土地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耕还田、还牧、还湖。
  (5)实行土地复垦制度,改善土地条件,恢复土地的原用途。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6)鼓励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是指以工程技术手段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对土地利用方式和占用现状进行调整和治理,以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
  5.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中有关土地保护的规定
  由于中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设用地也显得日趋紧张,而因建设而占用耕地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为此,《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作出了如下规定:
  (1)实行申请使用土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严格履行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实行征用土地补偿制度。对于征用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照规定给予补偿。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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