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A 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接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未作任何表示。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按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货。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G公司则坚持认为其接受有效,请A公司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自负。请根据CISG的规定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网友回答
【答案】 分析: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A公司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
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置之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被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