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04 20:24:38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该企业发生以下与应收票据相关的经济业务:
(1)7月1日,收到甲客户当日开出并承兑的一张面值为50 000元,3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用以抵偿前欠货款。
(2)7月10日,销售商品一批给乙客户,价款80 000元,增值税额13 600元,当日收到乙客户开出并承兑的面值为90 000元,120天到期的不带息商
业汇票一张,其余款项已收存银行。
(3)7月15日,通过银行收回已到期的面值为30 000元,6个月期限的丙企业不带息业汇票一张。
(4)8月1日,该企业将7月1日收到的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所购材料价款60 000元。增值税额10 200元,供货方代垫的运杂费800元,其差额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该企业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
要求:
编制上述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须写出明细科目和相关专栏)。
正确答案:
①
借:应收票据——甲 50 000
贷:应收账款 50 000
②
借:应收票据——乙 90 000
银行存款 3 600(80 000+13 600—9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600
③
借:银行存款 30 000
贷:应收票据——丙 30 000
④
借:原材料 60 800(60 000+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 200
贷:应收票据——甲 50 000
银行存款 21 000(60 800+10 200—5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