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丙县的某条河水污染严重,经相关部门调查,是由此地的A公司随意排放工业废水所致,就此甲省乙市下辖丙县的环保部门于2007年4月30日作出了对A公司罚款50000元的决定并责令其停产,

发布时间:2019-09-04 13:09:06

2007年1月1日,丙县的某条河水污染严重,经相关部门调查,是由此地的A公司随意排放工业废水所致,就此甲省乙市下辖丙县的环保部门于2007年4月30日作出了对A公司罚款50000元的决定并责令其停产,安装污水处理装置,A公司于2007年5月1日得知后不服,向乙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乙市环保局经过审查,在罚款中作出了“对A公司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复议决定。

要求: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A公司应当在什么时间之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A公司除了向乙市环保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还可以向哪些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如A公司对乙市环保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公司的权益?

正确答案:

(1)A公司应当在2007年7月1日之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A公司还可以向丙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致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A公司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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