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04 19:09:29
东方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按照实际成本核算,期初没有尚未抵扣的增值税。2007年3月份发生下列有关业务:
(1)购进材料一批,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1O万元,增值税18.7万元,途中保险费3万元,已入库,货款已经支付;
(2)销售产品一批,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货款存入银行;
(3)在建工程领用外购材料一批,实际成本50万元;
(4)在建工程领用企业自产商品一批,实际成本80万元,计税价格为100万元;
(5)委托B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时,支付加工费10万元、代收代缴消费税3万元,收回后准备直接用于销售;假定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6)本月交纳增值税30万元。
要求:
作出上述(1)~(6)项业务有关应交税费的
正确答案:
(1)借:原材料 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
贷:银行存款 131.7
(2)借:银行存款 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3)借:在建工程 58.50
贷:原材料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4)借:在建工程 97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100×17%)
(5)借:委托加工物资 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银行存款 14.70
(6)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30
贷:银行存款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