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3条和35条规定,对于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

发布时间:2020-07-10 12:4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3条和35条规定,对于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规定”主要表明中国人民银行













A.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B.管理人民币流通的职能











C.经理国库的职能











D.吸收存款,办理结算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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