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四十条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7-31 17:55:32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四十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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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内容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

(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2-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2-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二)裁量标准【较轻】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对广告主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对广告主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197广告费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对广告主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广告费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广告主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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