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31 17:55:29
我父亲1940年1月生。没法律知识,只会写自己的名字。2001年承包一个村里的大桥,所有的资金由承包方负责,由于资金不够,请了村委作担保向钢材提供商购买钢材,并签订了协议,承诺在大桥竣工后5日付清钢材款。大桥竣工后,村委长期拖欠工程款,导致无法兑现按时付清钢材款。2003年写下了一张严重超过钢材款本金的欠条给钢材提供商。2006年钢材提供商凭借这张欠条把我父亲及担保人村委一起告上法庭,并通过简易程序一审判决对方胜诉。在当庭我父亲有提出欠条金额不属实,由于没有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纳。不懂法,一直也没有提出上诉。2014年在我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方与担保人村委通过双方执行和解协议,拿走了一半以上的工程款,并于18年12月履行完他们双方的协议。现在提出再审或者抗诉有法律依据吗。
没有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上诉”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上诉审制度的设置考量即为当事人受到了不利裁判,有请求再次救济的心理需求,通过上诉程序提高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和可接纳度。上诉权作为一项民事诉讼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可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当事人自动放弃上诉权,表明其怠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主动放弃程序上的救济机会,自愿接受不利后果。审判救济权和检察监督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的权利顺位,涵盖复议、异议、上诉、申请再审在内的审判救济是实施检察监督的前提和基础。民事诉讼中法院作出一审裁判后,除法定理由外,当事人自愿不上诉,或者因个人原因耽误上诉期限,一审裁判生效后,虽经法院再审,但因缺少二审程序,审判救济权未得到穷尽,不符合民事诉讼监督受理条件,检察机关不予受理。检察机关提醒民事纠纷当事人,诉讼程序中切勿无故放弃上诉权利,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事后追悔莫及。
您好:
可以提出的。
只有有新证据。
既然已经履行晚了,就没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