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源型企业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并且开采完矿产资源后,是否应当把土地归还原土地的集体

发布时间:2019-08-12 06:19:12

国有资源型企业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并且开采完矿产资源后,是否应当把土地归还原土地的集体

推荐回答

第一,征地后就改变了土地的性质,由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不存在归还问题;

第二,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立法实施的;

第三,关于矿产资源用地:

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是不需要征收土地的,矿产资源是归国家所有的,依法取得矿产开采权就可以开采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

 矿业临时用地制度形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普遍运用于地质勘查及开采的某些项目。进入本世纪后,出现一种将临时用地方式向矿产开采方面普遍推行的趋势。

  采矿临时用地试点在全国许多地方铺开,自 2005年起,国土资源部在广西平果县开展铝土矿试点采矿用地方式改革;2011年分别在山西平朔露天煤矿、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露天煤矿和云南磷化露天磷矿等地区扩大采矿临时用地方式试点改革;2012年在山西省范围内扩大试点范围,选择10座露天煤矿和铝矿开展采矿临时用地方式改革。

  试点的内容主要包括:采矿用地试行分期实施、分期供地、到期归还的临时用地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不转变农村集体土地农业用途,不再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维持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性质和承包经营关系不变。

第五,文革时期签订的征地协议今天很难实现,乡镇革委会这个主体早已不存在了。

其他回答

可以咨询一下政府部门的,应该尽快的归还给集体进行农业使用,免得浪费

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其属性转变为国有土地,即使其不在使用也应该为国有土地。另外,该土地被开采矿产后,该公司应该对矿区所占用土地进行修复后,依法移交给当地的国土部门统一管理。

根据当地政策

还是看当地的了

征用后就属于国家所有了,但集体可以利用。

这个根据当地出台的政策,原则上是属于归家的

征用了应该就是国家的了

征用了就是国有土地,除非特殊政策整治资源枯竭土地。

不可能 除非那块地真的不值钱

不需要,征收完毕就是国家的了。

以上问题属网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