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知识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07-29 14:45:56

华伦企业是由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五分之三,后,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也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叫大发汽车配件厂。 问题: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门市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4、合伙协议是否存在违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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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不能。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要看经营是否为同类产品,对合伙企业是否有损害,有,甲就应该承担赔偿其他合伙人损失的责任; 3.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三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得仲裁或诉讼条款无效,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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