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农村到底有多少地主

发布时间:2019-09-13 20:54:00

民国农村到底有多少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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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   在一般人的印象里,民国农村似乎存在着严重的土地兼并,地主与佃户之间的关系也相当紧张。   但事实恐怕并非如此。民国时期究竟有多少地主,哪些人该属于地主哪些人不该属于地主,农民的普遍贫困是不是土地兼并的后果……等等,都是需要重新考量的问题。   调查显示,民国农村大地主极少   通常认为,中国历史上存在一条“土地兼并-农民起义”的周期律:王朝越到末期,土地越集中到部分地主手里,农民越没活路,于是揭竿而起。近代“土地革命”的正当性,也建筑在这一周期律之上。但考之史料,至少自北宋以来,这个周期律是不存在的——自北宋到民国,中国农村地权变化的大趋势,不是越来越集中,而是越来越分散;大地主数量不是越来越多,而是越来越少。   到明清两代,中国农村的大地主就已经基本上消失了   之所以将讨论限定在“至少自北宋以来”,有两个原因。一是北宋之前留下的资料很少。二是北宋之前,朝廷经常搞“均田制”改革,即便存在所谓的的周期率,也会被改革打断。自北宋开启“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先河,放任民间土地自由买卖,此后各朝大体沿袭成例。按“常理”,土地既然可以自由买卖,兼并理当愈演愈烈。但事实却相反。北宋时,地方政府登记在册的占地400亩以上的“一等主户”为数尚且不少,但到明、清两代的黄册和编审册里,这类规模的地主却已很难看到。以河北获鹿县为例,据该县编审册统计,占地百亩以上的“大地主”占农户总数的比例,康熙四十五年只有1.19%,雍正四年只有1.54%。考虑到这些“大地主”大多几代未曾分家,其人均占地数与平常农户间的差距只会更小。正如台湾学者赵冈所说:“对明、清农村从事实证研究的学者都同意,到了明、清,大地主已经消失,田产是分散在自耕农及中小业主的手中。”   进入民国,农村土地这种“越来越分散”的趋势仍在继续。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铁”)是日本为侵略中国而设立的特殊企业,其重要业务之一是对中国国情做细致的实证调查。1935年,“满铁”调查了华北453个村落的土地分配状况,并记录了每个村庄最大地主拥有的田亩数。其中,占田千亩以上的地主只有两户,2/3村庄的最大地主占田不超过200亩。同期,南方土地的分散状况更严重,据安徽、浙江的土地册档显示,各地最大业主占田都在百亩以下。1939-1940年代“满铁”还调查了江苏南部4县11村,结果显示,这些村庄里,“地主户”有173户,“佃户”却只有159户,平均每户“地主”只出租4.92亩地。换言之,民国时期,中国农村的大地主已经非常之少(刘文彩这类特殊的官僚军阀地主,不在本期专题的讨论范围之内)。一个占田200亩的10口之家的“地主”,和一个占田20亩的3口之家的“自耕农”,区别其实没多大。把前者划归“大地主”,把后者划归“自耕农”,不过是政治意义上的文字游戏罢了. 人口激增导致“土地兼并”越来越难,已不具备产生大地主的土壤   上述事实会引发两个疑问。第一个疑问是:为什么政府放任土地自由买卖之后,土地兼并不是愈来愈烈,反而越来越缓?大地主不是愈来愈多,反而越来越少?地主平均占地规模不是愈来愈大,反而越来越小?   答案的关键在于人口的增长。自1072年到1950年,人口从1亿左右激增到超过5.5亿,人均耕地也从5.45亩降到了1.74亩。一方面,地少人多的情况越来越严重、越来越普遍,农民对土地越来越珍惜,除非万不得已,轻易不愿出卖田产。清代同治年间编纂的《黄县志》里记载:山东黄县“地寡人众,惜地如金……虽有豪强,无由兼并”,指的就是这种情况。另一方面,农户储蓄剩余财富的速度,因人均耕地的减少而变慢,土地价格则因人均耕地的减少而上涨。这一降一涨的双重压力,使农户越来越难以扩充田产,在清代晚期,往往需要经过几十年或几代人,一个中产之家才有可能买进几十亩地。人口的增长,正是导致“兼并”越来越难、地主规模越来越小的主因。   另外,假设某中产之家用20年的时间顺利使耕地占有量翻倍,它也很难循着这一财富积累模式变身为大地主,因为它马上还会面临着一个诸子分家的问题。该中产之家若只生一个儿子,其户均田产会翻倍;若生了两个儿子,户均田产会维持不变;若生了三个儿子,户均田产就要减少了。明、清以来中国人口激增,平均每户人家的育子数量远不止两名,诸子均分家产的传统,破灭了许多中产之家的“大地主梦”。   民国农村的普遍贫困,与“兼并”没多大关系,也不是单靠土改能解决的问题   第二个疑问是:既然晚清民国时期的农村土地分配不存在兼并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反而有平均化的趋势,为什么民国政、学两界的有识之士,当年又都在大谈农村的衰败与破产呢?农村没有严重的兼并,为什么会普遍衰败?难道这些人所见的农民的普遍贫穷,不是事实?   其实,把农民的普遍贫穷归因为土地兼并,进而以“打土豪,分田地”为药方,仿佛只要“均贫富”,即可挽救农民的普遍贫穷,本身就是一种认知误区——财富均分与普遍贫穷,并不截然对立,而是可以共存的;而且,普遍贫穷往往还会促进财富均分。当人均耕地和人均耕种所得降到很低的程度,而农民又很难有其他行业的出路,只能继续呆在土地上时,土地分配不会产生两极分化,只会越来越平均。对民国农村的普遍贫困,红色经济学家薛暮桥了然于胸,1932年,他以无锡礼社镇为考察对象,写了一篇《江南农村衰落的一个索引》,其考察结论是:“中等地主之能收支相抵不致沦入债丛者,亦已寥若晨星。……留居乡间之中小地主,日渐没落,其自身反受高利贷之压迫。今年农民、新华两银行之抵押贷款,几全以地主为其对象,且所借款项,无一投资农业,多用于还债、押会及各种消费事项。”连“中小地主”都普遍破了产,可见当时农村衰败的境况;更可见这种衰败,与地主的“兼并”没有多少关系。  苏区反围剿的红军战士。土地革命没能解决苏区农民的普遍贫困,1933年前后,“扩红”已相当困难。   当时的学者如胡适、张元济等人,其实已经分析总结了民国农村衰败的三大原因:1、工商业极不发达,庞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只能被困在土地上;2、受西方经济冲击,中国农村粗疏的主、副业无力抵抗;3、政局动乱,剥削太苛,搜刮太苦,负担太重。因为第二条的缘故,当时已有很多学者注意到:民国农村的衰败,远甚于清代。在这种全面衰败下,“土改”(尤其是暴力土改)作为一种新的财富分配模式,在短期内虽可获得挣扎在贫困线上的农民的拥护,但长期看来,仍解决不了农村普遍贫困的问题,因为问题并不出在分配环节——以苏维埃所在的江西、福建两省为例,如黄道炫所言,“占人口一半左右的农村贫困阶层,其人均占有土地不足一亩,……而如果人人均分土地,当时闽、赣农村人均普遍能达到两亩左右”。从一亩到两亩,不能说当年的土地革命对底层农民没有吸引力;但仅仅从一亩变成两亩,也绝不能说土地革命足以解决农村的普遍贫困。   而且,当时一般地主和佃农的界限也往往很模糊   如果进一步深入到地主与佃农的互动当中,还会发现:因为种种特殊契约关系的存在,地主与佃农的界限往往模糊不清,地主并不能始终保持对佃农的剥削优势,有时候甚至地主还想要变成佃农。看完下面这个“永佃制”的例子,即不难理解一二。   “永佃制”下,地主拥有田地的所有权,佃户拥有田地的使用权所谓“永佃制”,顾名思义,就是说佃户享有永远租佃耕种地主田地的权力。具体说来,就是将传统的土地产权分成两份:地主一方享有田地的所有权,称为“田骨”;佃户一方享有田地的使用权,称为“田皮”。“田骨”和“田皮”,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称呼,如田底与田面、大苗与小苗等等。这是一种从从中国农村底层自发产生并发育成熟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地主和佃户都享有独立自由处分其产权的权力,佃户可以自由买卖、赠予、典押自己拥有的“田皮”,地主也可以自由买卖、赠予、典押自己拥有的“田骨”。   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曾调查过各省“永佃制”所占的比重,结果发现,江苏、浙江、安徽、察哈尔、绥远这几个省份,“永佃制”的比重相当高。具体数据如下:   资料来源:土地委员会:《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1937年   不区分“田骨”和“田皮”,往往会错判土地兼并的严重程度   “田骨”和“田皮”分割之后,地主名义上还是地主,佃户名义上还是佃户,但实际上二者平分了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土地的实际占有者。这个时候的“租佃”,已只是一种单纯的土地经营方式。   不了解这一点,常常会错判土地兼并的严重程度。举个典型的例子,顾炎武曾在《日知录》里记载:“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结果,这句话被许多“土地兼并论者”解释成江苏吴中地区90%的土地集中在10%的地主手里,这显然是非常高的土地兼并率了,当地百姓应该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但实际情况是,当地90%的佃农是永佃农,他们名义上是佃户,实际上却拥有其租佃土地的永久使用权,这些农民生活得有可能比地主还滋润——时人笔记里常有记载:拥有“田骨”的地主破产,苦苦哀求拥有“田皮”的佃户将土地还给自己耕种,但终究不能成功。   佃户拿“田皮”常常更划算,许多地主情愿卖“田骨”换“田皮”,去做佃户   一块地被分割成“田骨”与“田皮”两项独立产权,各自的价值该怎么计算?自晚清以来,官方虽然承认这种民间自发的产权分割,但却从未给出过任何价值分割的官方标准。其结果就是,“田骨”与“田皮”的价值,最终都由各自独立的市场来决定。   一般来说,在自由市场上,“田皮”要比“田骨”更加抢手。原因很简单:1、“田皮”的交易手续简单,不像“田骨”交易需要走许多政府程序(因为政府只认田骨主人为课税对象),只需双方签署有效契约即可;2、佃户可以把“田皮”再次转手给“二佃户”,自己做“二地主”,“田骨”则不行;3、“田骨”的收益是固定租,而且常常因为“田皮”转手频繁,找不到最终的“田皮”所有者,而导致收不到田租。相反,“田皮”所有者的收益却很有保障。其结果,往往导致作为“二地主”的田皮所有者获取的地租收益,要超过作为“大地主”的田骨所有者。譬如道光《宁都直隶州志》记载,江西宁都某佃户租种了50亩地,“岁可获谷二百石,以五十石为骨租,以七十石为皮租,佃户自得八十石”,这里头,给“大地主”的骨租是固定的,给“二地主”的皮租,则取决于“田皮”的市场价值,是浮动的。后者大于前者,导致许多“地主”情愿卖掉“田骨”,转而买入“田皮”,成为“永佃制”下的新“佃户”。这种时候,地主和佃户之间的区别,已经彻底模糊掉了。   民国年间,“永佃制”盛行的地区,本村人不愿成为“田骨”拥有者,已成为一种社会风气。譬如1940年嘉定县薛家埭的549亩土地中,有479亩的“田骨”产权卖给了外乡人;苏州郊区和太仓县土改时的调查发现,木渎乡的“田骨”产权全部卖给了商人陈陆顺和蔡治德,白洋乡的“田骨”产权全部卖给了虎丘的小商人,太仓县璜泾区和利民乡的“田骨”产权则全卖给了太仓、沙溪等地的商人。以当时的政治标准来定性的话,这些拥有“地皮”的本地村民都是佃户,那些拥有“地骨”的外地商人都是地主,这些乡村90%以上的土地都被极少数经商地主给“兼并”掉了,村民们都生活在地主们水深火热的剥削之中。但这样的政治定性,真的只是荒唐的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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