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01 15:28:39
从现有证据看,足以证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应向消费者赔偿相应损失。
“如果经营者伪造产地,肯定构成欺诈。在民事诉讼中,只要消费者的证据占优,就可以采用。首先,商品标价签上的产地前后不一,消费者提供的视频中能清晰看到产地是德国,而经营者在明知产品的产地是台湾的情况下标注是德国,这就存在主观故意了。其次,虽然港澳台地区的商品进入大陆销售,需要作为进口商品经过海关口岸报关,按照进口商品进行管理,但在文字表述上,上述地区不能表述为国外,必须表述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将台湾产品标注为国外生产,这就存在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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