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房产税和土地税优惠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2 06:45:23

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房产税和土地税优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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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74号)第四条规定的“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可直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纳税确有困难和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按程序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给予适当减免。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困难减免,给予适当减免房产税的照顾”的政策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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