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还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9-08-12 06:45:17

2008年度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还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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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各企业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如果是多种经营,要分开核算,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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