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02 10:44:10
我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合同 并如期交纳物业费,其中物业费包括共用下水管道的疏通。因物业公司拒绝疏通共用下水管道的清理工作而发生争议,于是我到当地城管物业办请求,界定共用下不管道的疏通工作属于物业还是属于业主?为什么业主交纳物业费还要再交共用下水管道的清理费用,物业办负责人答:“疏通开了就行”,并未依法回答我。据此,我认为物业办不履行法定职责到信访,请求事项:界定共用下不管道的疏通工作属于物业还是属于业主?为什么业主交纳物业费还要再交共用下水管道的清理费用?信访履行了程序把问题再次交给当地物业办请求答复,物业办在规定时间里出具意见书,其意见书未就所诉问题进行答复。而是避开问题履行程序而已。于是我请求信访把诉求问题向上级信访移交确被告之不在受案范围。为了解决问题我多次找到物业办请求依合同答复,并屡次遭拒。于是两年后把物业办最后一次答复作为依据,(最后一次答复物业公司免费为我疏通共用下水管道的清理工作,并未提供相关法律 依据)。于是把物业办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是,物业办履行了法定职责!我不解?为什么物业办长达近两年时间最后一次答复是免费疏通,并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再次上诉!再次上诉,中院的判决是:第一、不在受案范围;第二、原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我的问题是?一审法院判决是被告履行了法定职责,而二审法院判决不在受案范围,岂不自相矛盾吗?二审判决不在受案范围的原因是,当事人为了规避有关信访事项的处理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规定。请教: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有道理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一,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事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对此已有明确,即“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起诉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在“适当的时间节点”履行了法定职责(物业合同),因此您败诉,没有问题。但物业公司不是行政单位,不在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之内,只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不适用物业公司。
第三,您说的当事人是谁?应当是物业公司而不是您的信访对象,信访对象是政府机关,对信访答复不满可以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一审二审判决没有错误,您败诉的根本原因是自己搞不定的事情没有请专业人士(律师)来办,所以,律师挣钱是有道理的,您省钱了,但问题无法解决,让您郁闷。最开始应当找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委员会找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是管家,不是当家的。没有业主委员会,业主根据物业合同直接民事起诉物业公司。
你应该是提起民事诉讼吧。
这位朋友啊,你提到的两次所谓的的判决,其实哪一次都不是判决,而是裁定,因为人民法院根本就没有开庭进行案件的审理,只是在审查是否审理阶段就作出了“不予审理”的决定,以裁定的法律文书方式,送达与你。
这个问题在一、二审的判决书中肯定会有的,你仔细研究一下。
一审是初审,被告如对一审无异议就不再二审,如有异议就要进行二审,一般情况下二审是终审。
与物业的诉讼确不属于行政诉讼。
我国是二审终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