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WADA在《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对兴奋剂的定义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10 06:03:07

2003年WADA在《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对兴奋剂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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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禁用清单的物质与方法的评定标准。

 在决定是否将某种物质或方法列入禁用清单时,WADA将考虑以下标准。

4.3.1如果WADA确认某种物质或方法符合以下三个标准中的两个标准,则该种物质或方法将被考虑列入禁用清单:

             4.3.1.1 医学或其他科学证据、药理学作用或经验证明,该种物质或方法可能提高或能够提高运动能力;

             4.3.1.2 医学或其他科学证据、药理学作用或经验证明,使用该种物质或方法可对运动员的健康造成实际的危害或潜在的危害;

             4.3.1.3  WADA确定,使用该种物质或方法违背了本条例概说中提及的体育精神。

        4.3.2 如果WADA确定,医学或其他科学证据、药理学作用或经验证明,该种物质或方法具有掩蔽使用其他的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可能性,则该种物质或方法也将被列入禁用清单。

[释义: 如果某种物质属于掩蔽剂或符合下列三个标准中的两个标准,则应考虑将该物质列入禁用清单。

这三个标准是:

(1)有可能提高或者能够提高运动能力;

(2)可对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或实际危害;或

(3)使用该种物质违背了体育精神。

这三个标准中的任何单个标准,都不足以成为将某种物质列入禁用清单的理由。例如以“有可能提高运动能力”作为单一标准时,还应考虑身体训练和心理训练、进食瘦肉和碳水化合物以及高原训练等因素。损害健康的危险还应包括吸烟。如果要求符合所有三个标准,结果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例如,使用转基因技术会大幅度提高运动能力,虽然对身体无害但违背了体育精神,因此也应被禁止。同样,运动员误信传闻以为能提高成绩,既无正当治疗理由又有损健康地滥用某些物质――无论其提高成绩的愿望是否实际,都毫无疑问是违背体育精神的行为。]

4.3.3  WADA对禁用清单中所列入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决定应该是最终的,不应受到运动员或其他人基于某种物质或方法不是掩蔽剂,或者不具有提高运动能力的潜在效力、不具有损害健康的危险,或者不违背体育精神的质疑。

[释义: 在个案中,不能以怀疑某种物质是否符合第4.3条款所规定的标准,来为某一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辩护。例如,不能主张某种被检测出的禁用物质,对该特殊项目没有提高成绩的作用。应该做的是,一旦在从运动员体内采集的样品中发现了禁用清单上的某种物质,即为违规。《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中的原则与此相同。] 

其他回答

兴奋剂在英语中称“Dope”,原义为“供赛马使用的一种鸦片麻醉混合剂”。由于运动员为提高成绩而最早服用的药物大多属于兴奋剂药物刺激剂类,所以尽管后来被禁用的其他类型药物并不都具有兴奋性(如利尿剂),甚至有的还具有抑制性(如b-阻断剂),国际上对禁用药物仍习惯沿用兴奋剂的称谓。因此,如今通常所说的兴奋剂不再是单指那些起兴奋作用的药物,而实际上是对禁用药物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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