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31 16:04:20
(1)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200万元自公开市场购入一项股权投资,甲公司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购入时另支付手续费10万元。12月31日,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万元。
(2)3月1日,甲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债务担保,确认预计负债100万元。税法规定,关联方因债务担保确认的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3)12月31日,甲公司发现其持有的一项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甲公司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后确定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400万元,公允价值为500万元,预计发生的处置费用为40万元,当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税法规定,资产减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可以税前扣除。
(4)2×16年1月1日,甲公司将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甲公司持有的一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其中,账面原值1200万元,已计提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2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变更当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与原采用成本模式计算的账面价值。
(5)其他资料:甲公司当年发生广告费用及业务宣传费共计500万元,销售收入为25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该类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以后年年度结转税前扣除。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不计提任意盈余公积,不考虑其他条件的影响。
<1>、根据资料(1),编制甲公司与该金融资产相关的会计分录,确定该项金融资产在2×
15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以及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的金额。
<2>、根据资料(3),确定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计算甲公司应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并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3>、根据资料(4),计算因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对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金额并编制该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会计分录。
<4>、不考虑资料(4),计算甲公司2×15年应确认的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及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并编制与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