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31 10:24:29
要么是产品生产商或销售商的责任,要么是维修厂家的责任,反正不是用户的责任(没有自行违规改装加装设备)。
一、机动车自燃案件的归责原则、责任连带性及免责点
(一)机动车自燃案件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产品责任纠纷中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人适用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
(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形态
对于销售者而言,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关于销售者的产品责任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虽然对受害人承担是无过错责任,但由于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追偿规定,销售者最终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只不过这一责任形态需要通过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来操作。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直接判定生产者、销售者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产品责任的受害方在诉请中也不宜主张上述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机动车自燃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是:机动车因存在缺陷而导致自燃。此处的“缺陷”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产品缺陷的界定进行解释“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结合以上规定及解析,我们可以将机动车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机动车自燃责任条件归纳为:因机动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相应标准而导致机动车自燃致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机动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免责事宜
关于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宜,主要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生产者免责的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上述免责点销售者也可以据此进行主张。
除上述免责点之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规定的,机动车生产者或销售者不需要承担责任。该法所规定的免责或减责事由在机动车自燃案件中主要表现为:机动车使用人使用机动车时自身存在过错导致机动车自燃;机动车使用人故意通过某种方式使得机动车发生自燃等。
二、机动车自燃案件的举证责任及常见实务难点解决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了被告的举证责任“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该规定并不免除原告就机动车存在缺陷及与引发自燃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举证责任,至于原告因此受到的各类损失,当然仍然需要原告来举证完成。
按照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原告机动车发生自燃,向被告主张赔偿责任的,除需要证明原告人身或财产受损害事实外,还应当完成以下两个方面的举证:
1、证明涉案机动车存在缺陷及缺陷产生的原因来自于被告;
2、由于该机动车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自燃。
对于维修厂家来说,同样按上述原则举证自己没有维修失当的地方,没有因违规操作、过失造成自燃。
对于用户来说,机动车有故障才去送修,送去的时候没有自燃,几小时后机动车要回到炼钢炉了,显然不是用户的责任(曾经自己违规改装、加装设备除外)。
能证明已交到修理厂修理汽车,责任归修理厂
当然是维修厂的责任。除非是没有将车交到维修厂,还处在车主的管理范围内。
估计车子本身就存在自燃的隐患 再加上修理不当啊!
这个的责任应该是这样的,必须看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修理的过程中出现的,还是车辆内某个物体引起的,如果在车内放置了易燃易爆物就不好确定了,因此必须找车辆自燃的原因再确定责任的划分。
有修车条子吗?或能证明在哪修完车发生燃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