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警方多次不作为而造成公民的人身损害,诉诸法院后,适用于哪条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19-08-04 03:06:19

由于警方多次不作为而造成公民的人身损害,诉诸法院后,适用于哪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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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或者殴打他人的,受害人要及时报警 ,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行政处罚 。如果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有包庇纵容不作为行为的, 可向其上级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督察机关检举、控告。  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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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不作为涉及行政诉讼,如果要主张民事赔偿,难度有点大。如果坚持民事赔偿的话,建议请律师协助,看是否有律师愿意接您的案子。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是关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其中第五款是“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作为构成违法的情形,可以适用这一条款。

对于行政不作为之界定,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第一,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其后果表现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末依法应作为行为,因而必定是违的法;

第二,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的作为义务,在应当为之且可能为之的情况下,却拒绝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

第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

第四,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的行为形式。

如果借鉴民法理论,行政不作为赔偿与民事赔偿交织案件中可能的责任分担形式主要有4种:行政机关和民事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行政机关和民事侵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并行和行政机关承担保证责任。每种责任分担形式都各有利弊。问题的难点在于行政民事基础理论的统一与行政民事诉讼程序分立之间的矛盾。实现基础理论的统一在中国并不可行,可行之道在于行政与民事两种诉讼程序的彻底分立。分立后的两诉讼尽管在诉讼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表面的不一致,但实质上并不矛盾,需要实现的只是赔偿数额认定上的统一。

      诉诸法院,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追究责任,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可以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

你好。你说的情况叫做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由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还是去咨询一下律师吧 不过 这种事基本告不赢的 别看电视如何宣传 现实就是如此 民不与官斗还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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