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04 03:12:45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即雇工适用工伤保险; 在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3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即雇工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不是有矛盾?
这两者并不矛盾。
《工伤保险条例》指的是企业必须为雇工保险,发生工伤后由保险公司赔付。
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注重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所以已经参保的人员不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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