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释义》
推荐回答
部分内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及释义规定,用户热费应当直接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本条第二款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进行规定的。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是指建设单位工程竣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未办理入户手续前,其产生的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及释义规定: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但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