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2020年三年扫黑除恶内容重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31 06:17:54

2018、2019、2020年三年扫黑除恶内容重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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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推动解决“五大问题”:

— —不平衡问题

当前,专项斗争有的地方启动快、声势大、战果好,有的地方则行动慢、动静小、成效差。

对工作先进地区,要不断加油鼓劲,帮助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使之始终保持良好斗争态势。

对工作落后地区,要加强鞭策督促,帮助查找问题、剖析原因,提出解决的思路、办法,使之迎头赶上。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驻点指导,推动其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解决好“不真打”、“不愿打”、“不敢打”等问题。

— —不持续问题

中央确定的专项斗争时间是三年,但经过第一波强大攻势之后,一些地方出现后劲不足、后手乏力问题,甚至出现认为无黑可打、无恶可除、无线索可查的苗头倾向。

要高度重视、紧盯不放,抓紧研究提出对策,确保斗争不犹豫、不懈怠、不停步。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围绕一年治标、两年治根、三年治本的“总蓝图”,制定阶段性的“施工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专项斗争,掀起一波又一波强大攻势。

— —不统一问题

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地方执法思想不统一、办案尺度不统一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了依法打击质量和效果。

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作用,抓紧会同中央政法单位编印执法办案指导手册,推出一批指导性案例,推动分层分级开展培训,促进统一执法办案标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每一起涉黑涉恶案件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 —不衔接问题

总体上看,尽管各地在查处“保护伞”方面取得了一定战果,但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的衔接还不够紧密,一些地方对“保护伞”有所顾忌。

要集中梳理、挂牌督办一批背后有腐败嫌疑的重大涉黑涉恶案件,推动完善政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线索移送、反馈机制,从制度上实现侦办涉黑涉恶案件与查处“保护伞”同步进行。

— —不协同问题

当前,各地普遍在打的一手上用力较多,而在治的一手上着力较少,有关部门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治理的协同性不高。

要推动源头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开展重点整治,配合组织部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积极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形成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从源头上、根本上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重点打击11种黑恶势力:

1.长期(以公司或个人名义)称霸一方、欺行霸市,收取“保护费”的地方黑恶势力。

2.长期垄断地方某一领域的经济资源(如垄断砂石经营,垄断交通线路,垄断港口、车站搬运勤杂业务等),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黑恶势力;在工程招标与施工过程中非法垄断经营、恶意竟标、强揽工程、强迫交易、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3.农村地区,利用家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操纵基层政权选举的“村霸乡霸”。

4.以各种名义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以获取巨大利益的黑恶势力;煽动访民闹事,以上访为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冲击国家机关,破坏社会秩序的涉黑组织;长期参与暴力拆迁、侵害农民利益的黑恶势力。

5.有组织的高利贷经营者及暴力讨债公司,尤其是利用互联网上各种金融工具从事上述非法经营行为的黑恶势力。

6.有组织地在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从事涉“黄、赌、毒、枪”、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的黑恶势力;有组织利用互联网实施敲诈、诈骗的黑恶势力。

7.有组织的拉帮结派、打架斗殴、强拿硬要、寻衅滋事、强迫劳动等称霸一方,破坏社会秩序的黑恶势力;“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就意味着街边“小混混”也在打击范围之内。

8.有组织拐卖妇女儿童并强迫乞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黑恶势力。

9.为上述黑恶势力的上、下游违法犯罪(走私、洗钱、贩毒、非法经营、偷税漏税、转移赃款、审批拍照等)提供便利的相关企业以及地方党政干部、政法干警。

10.长期为上述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党政官员、政法干警;在“扫黑除恶”过程中,为上述黑恶势力及关系人提供庇护、通风报信、疏通关系的党政干部、政法干警。

11.其他有组织涉黑势力。

上述逐条,“扫黑除恶”的对象囊括黑恶势力组织成员、涉案企业主、“村痞乡霸”以及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的党政干部、政法干警等。

相关涉案人员如果还抱有侥幸心理,指望“砸钱平事”不是明智的选择,因为这次对“保护伞”要一查到底,你要砸钱的对象可能早已被列为打击对象。对比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风暴”之态势,“扫黑除恶”也绝不会半途而废。

“扫黑除恶”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十大扫黑除恶重点打击对象: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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