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重庆大修基金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09-17 01:07:19

急求重庆大修基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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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同大修基金的缴纳标准以2011年3月1日《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时是否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为界。  在 2011年3月1日以后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按照2011年3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4号)规定: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主城区交存标准为: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在2011年3月1日以前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应当按当地原有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无论按哪种标准交存的维修资金都归业主所有,并且分户列账,使用时按业主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占的比例进行分摊。  根据《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4号)规定: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维修资金的管理单位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30%的,管理单位应告知业主及时续交。  因此,无论按哪种标准交存的维修资金都归业主所有,并且分户列账,使用时按业主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占的比例进行分摊。当业主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的30%时,业主仍然需要续交维修资金。《办法》的这些规定,已避免了缴纳不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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