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南省劳动法9级伤残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13 19:48:32

2016年湖南省劳动法9级伤残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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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一)及《湖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九级伤残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另外还有:医药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误工工资、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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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打电话去劳动局问。一般按照劳动法是这样赔偿的: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待遇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 青海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第三十三条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并计算,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的30个月至15个月。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7个月,七级24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8个月,十级15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相关知识:    工伤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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