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发布时间:2019-07-31 11:57:41

2004年12月初,某服装厂与贸易商行签订了一份购销各种规格男式T恤2 000件的合同,合同对产品质量、价格、交货地点、方式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并以一组上海产男式T恤作为样品,同时规定交货时间为2005年4月上旬。

合同订立后,服装厂2005年2月初就完成了生产任务,没有与贸易商行洽谈,就将货发至商行,商行以合同没有到期为由,拒绝收货,后经多次洽谈,商行提出,若提前收货,必须降价5%,服装厂表示不同意,最后商行同意代为保管。服装厂认为货已交,对方会如期承付货款,但商行迟迟未付款,商行已经将服装用于销售。经多次催款,商行置之不理,5月30日,服装厂以商行拒付货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了该案,服装厂提出,我方已交货三个多月,对方拒付货款10万余元,应承担违约责任。商行辩称,他方提前交货,我方拒收,目前他方尚未向我方正式交货,我方只是暂时代为保管,他方应偿还我方三个月的保管费和房租共计5 000元。

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服装厂是否违约?如果违约存在哪些违约情形?并说明理由。

(2)贸易商行是否违约?如果违约存在哪些违约情形?并说明理由。

(3)该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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