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零售企业因“菲特”台风受灾的损失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损失申报?

发布时间:2019-08-03 05:59:40

商业零售企业因“菲特”台风受灾的损失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损失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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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企业为商业零售企业,2013年因“菲特”台风受灾导致产品库存受损无法出售的损失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损失申报? 问题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因此你企业2013年因“菲特”台风受灾导致产品库存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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