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夫妻双方具有互相关心爱护的义务”,为什么?

发布时间:2019-07-31 12:02:21

《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夫妻双方具有互相关心爱护的义务”,为什么?

推荐回答

抚养义务包含了相互关心爱护,并从相互关系爱护因婚姻关系而上升到法定义务,关心爱护从属于抚养义务,也是抚养义务的一部分。同学、同事之间也应当相互关心相互爱护,但不能上升到法定的抚养义务,因为即不存在血缘关系也不存在婚姻关系,仅以公序良俗为界,受道德标准的约束。而婚姻关系的缔结,就必须依靠法律来保证关系的稳定性和社会的稳定性,因此以法条的形式固化这种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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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有利于家庭和谐

相互关心爱护不是义务,而是责任,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爱情承诺。年少时誓言,年老就是责任。这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

这个属于基本义务的范畴,不可能强制性要求的。

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就是类似的义务

假如夫妻双方互相关心爱护都要法律规定的话就不是夫妻了,而是雇主和保姆的关系了。

要看实质,一夫一妻的约束都可以变相的打破,更何况一些约定义务。不要较真,

应该是平等的

《婚姻法》中虽然没有类似表述,但是相关内容已经包含在有关文中 ,你仔细阅读全文后即可得知。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两个人的结合是建立在相互爱慕的感情基础之上的,感情的基础就是相互关爱,如果没有感情基础就不存在婚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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