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解读之社保经办机构职责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经办机构职责的规定。

1、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建档,即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保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3、个人权益记录,即应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情况,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个人。

4、咨询服务,即应免费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社保待遇支付,即应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待遇。

6、公布和汇报社保基金情况,即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预期年化收益情况,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7、社会保险稽核,稽核是指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8、受理举报、投诉,对于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依法处理;对于职责范围以外的,应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9、加强内部管理,即应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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