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12月21日开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交通事故受害者可以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还可以进行调解解决。晚报记者调查获悉,新规实施半年来,一边是保险公司担心出现轻伤多赔的现象,一边是保险公司代理律师代理权限受限,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认识上存在偏差,再次是受害方期望值过高,由此造成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难以调解。
现状
基层法院推行“速裁”
近年来,我省机动车保有量、驾驶人员数量都出现了快速增长,交通事故的赔偿纠纷案件也是越来越多。为了探索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纠纷的处理模式,全省在基层法院开始试点推行“速裁”审判,也就是说: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当事双方自愿下,或可申请速裁程序处理。
昆明市西山区法院是今年全省在基层法院试点“速裁”审判的两个试点之一。2011年11月起,昆明市交警九大队与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联合,就开始了逐步探索。虽然赔偿纠纷调解难度大,但一个多月来,就调解处理了100多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2012年5月3日,昆明市晋宁县晋城镇八家村委会河涧铺村,我省第一个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个人调解室——王金才调解室挂牌成立。据不完全统计,老王每年调解成功的20多件案件中,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就达到16件。
最近,晋宁县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调研报告称,自去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突破了以前仅有合同向对方即投保人才可以起诉商业三者险的限制,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但是司法实践中调解难度依然较大,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纠纷调解还存在许多难以跨越的门槛和障碍。
保险
担心出现轻伤多赔
保险公司不积极应诉,出庭率不高。一些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不应诉,不答辩、不出庭,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给法院调解带来障碍。
晋宁县法院调研报告称,造成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调解难度大的一大原因,是保险公司担心利益受损不愿调解。调解第三者商业险可能会出现轻伤多赔的现象,从而损害公司利益,故保险公司在审理过程中不愿过多对商业险进行调解。
而且,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往往委托律师出庭,出于保险公司利益的考虑,保险公司对律师的代理权限授权有严格的规定,一般保险公司出庭人员没有代理调解第三者商业险的权利,对第三者商业险的调解需汇报上级领导并经领导审批,费时费力。再次,人民法院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的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认识上存在偏差,不能形成统一意见。
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维镖说,总结几年来所代理的交通事故涉及保险公司的案件,他发现保险公司担心出现轻伤多赔,一般不与当事人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仍把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作为赔偿依据。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认为法院作出了判决,他们赔偿起来就有依据,不必担心受其内部规定的处理等等。
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理乾分析认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均是本公司的员工或长期受聘于该公司的法律顾问,这些代理人在调解过程中害怕担责任、规避风险,也就希望法院判决、不愿调解。
王理乾说,他每年都要办理一些交通事故的案件,但是在出庭时却发现,保险公司负责出庭应诉人员较少。原因是近年来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不断增加,常常会出现同一家保险公司在同一时间内有两至三起案件需要应诉,而部分保险公司负责应诉的人员只有一至两名,无法满足正常出庭需要。
受害方
期望值过高难以调解
近年来,由于车主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不断增多,有的保险公司没有专职机构或专门人员来应诉,日渐增多的诉讼让保险公司难以应付。在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错误认为,“出庭也是为了判决,不出庭也是为了判决,索性就不出庭”,这种错误认识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出庭率。还有,部分保险公司办理出庭手续过于繁琐。在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的总部并不在法院所在地,而办理出庭手续需要总部出具证明或签章,这些客观因素导致一些保险公司无法出庭或被迫顺延开庭日期。
赔偿数额逐年增多,诉讼标的越来越大也是保险公司不同意调解的一个原因。由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确定的赔偿项目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比如赔或不赔,赔多少,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原告在诉讼的时候基于种种原因往往会提出过高的请求。
一些受害方在提起诉讼后,认为保险公司赔偿能力强,赔偿有保障,因而往往会提出过高的请求。晋宁县法院调研报告分析认为,当事人未转变观念,愿判不愿调。一些当事人把法官进行判前调解或立案后依法调解看作是向对方低头、示弱。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车方则担心调解书会影响其以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受害方期望值过高,加大调解难度。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柯分析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往往需要保险公司迅速理赔以解燃眉之急,而调解结案最大的好处是受害人可以很快拿到理赔款。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调解的话,受害人只能按照司法程序一步一步地进行诉讼,待法院判决后才能拿到理赔款,但却是“远水难解近渴”。
呼吁
法官与保险公司加强交流
罗柯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涉及保险公司的案件,调解难度虽然很大,并不是没有“解药”,主要是必须在机制上下功夫,建立法院、律师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一种联系人制度。由法院及保险公司确定相对固定的联系人,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对第三者险进行调解时,对遇到的具体问题,可由双方联系人进行沟通处理,减少分歧。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所耗费的法官的精力是其他民事案件无法比拟的。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往往需要调取交通管理部门的卷宗、仔细审阅对法官来说颇有难度的病历、进行耗时较长的伤残鉴定、追加当事人尤其是保险公司,这些诉讼活动都会受到审理期限的制约。而有限的审判资源使得法官不能耗费过多的时间进行调解,否则会造成拖延审判,引起当事人不满。
晋宁县法院调研报告分析认为,希望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交流平台。法院及保险公司双方定期举行一系列活动,由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官与保险公司法务人员进行交流,以便达到双方认知一致的目的,以避免双方闭门造车、各行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