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和非法集资的运作模式有什么不同

  目前火爆的众筹与集资有什么区别呢?合法吗?有什么风险?他们两者有什么不同和相似的地方?众筹和非法集资的运作模式有什么区别?

  众筹是一种新经济的运作形态,从项目的启动、市场定位、众筹计划的发布、产品的研发、产品的制作等各环节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开透明是众筹的核心价值观,而非法集资项目的发起方公开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们遵循商业秘密的保护,参与股权投资的人在参与项目前一般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就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公众公司一般也只是对重大的经营行为、关联交易等活动进行信息公开,而且很多是通过年报、半年报等事后方式进行公告的,不够及时。

  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公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其中有几个比较典型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对于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论处”,还有学者认为应该以融资目的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股权众筹最有可能触犯的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个罪名立案追诉的标准为(1)发行数额在50万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公司、企业债券;(3)、不能及时清退清偿的;(4)、其他严重情形的;事实上,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和企业债券罪当时出台时众筹等新经济形态尚未出现,这个罪就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目的,它在法理上与股权投资冲突的地方在于,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可能取得预期年化预期收益也可能亏损,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应该和公司一起共度难关的,如果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强行规定让发起人或公司回购,这无疑增加了发行人或公司的资金压力,是违背民商法精神的。

  显然众筹的行为特征和非法集资存在比较大的差别,股权众筹并不以提供固定的回报为目的,会员众筹等也是以一种理性的市场优惠的方式回报,众筹通常都是经营一个实业为目的的,不是为了资本的运营而筹集资金,是一种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大多数众筹计划是限定了募集资金的上限和人数上限的,而且规定了募集的期限,单笔募集的资金数额也是比较小的,所以其对社会的影响的广泛性上与非法集资是存在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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